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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戎建忠与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建忠,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号原告:戎建忠,农民。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燕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建忠诉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戎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戎建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