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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金新燕与朱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金新燕,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朱兴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金新燕诉被告朱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新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兴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新燕诉称:2014年6月1日,朱兴财因资金周转所需向金新燕借款15000元,约定2014年6月6日归还,由朱兴财出具欠条一张给金新燕,此款到期后经金新燕多次催要,朱兴财只偿还了1000元,余款一直未还,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朱兴财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金新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二份证据:证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2、欠条一份,证明欠款的事实。朱兴财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金新燕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金新燕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金新燕与朱兴财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日,朱兴财因资金周转所需向金新燕借款15000元,约定2014年6月6日归还,由朱兴财出具欠条一张给金新燕,此款到期后经金新燕多次催要,朱兴财只偿还了1000元,余款一直未还。金新燕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朱兴财向金新燕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6日归还,其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其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法律责任,对金新燕要求朱兴财归还欠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兴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新燕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朱兴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军审 判 员  闻 剑人民陪审员  汤 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