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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7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桂芬与李焕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芬,李焕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初字第7178号原告张桂芬。委托代理人李焕芹。委托代理人何景东,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章。委托代理人白佳乐,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桂芬与被告李焕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日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参加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丈夫共生育二子六女,丈夫与长子已去世。被告系次子,现子女均成家独立生活。原告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的责任田由被告耕种。现原告年事已高,没有收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现起诉要求:1、被告为原告安排居住房屋。2、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15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为原告安排居住房屋,并负责提供房屋的修缮维护。原告主张赡养费数额过高,因原告现有七子女在世,故同意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的七分之一给付原告赡养费,每年1450.7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夫李福志(已去世)婚后生育子女八人,分别是:大女儿李焕文、大儿子李焕和(已去世)、二女儿李焕芝、三女儿李焕芹、二儿子李焕章(本案被告)、四女儿李焕艳、五女儿李焕伶、六女儿李焕明。原告在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陈甫村居住,于2014年9月迁至其三女儿处暂住至今。原告名下耕地由被告及其他亲属耕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耕地收入;原告现有相关机构发放的老年生活保障费每月100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告从事教师职业,月平均收入5000元。庭审后,经询问被告,被告称向原告提供的住房系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陈甫庄村2区2排5号的农房(房产证号码:宝农房1996第147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被告提后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安排居住房屋已尽赡养义务,被告同意提供居住房屋,并负责房屋的修缮维护,原告同意,本院予以确认。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每月1500元,被告同意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农村消费支出支付赡养费的七分之一,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现在无劳动能力,其生产资料由被告占用,被告并未向原告给付相应的收入所得;而被告又具有为原告提供赡养的能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赡养费,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当地生活标准的赡养费。原告对其主张标准没有证据提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焕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陈甫庄村2区2排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宝农房1996第1**号)修缮完毕,安排原告张桂芬居住,并负责该房屋后期修缮维护。二、被告李焕章给付原告张桂芬赡养费每月500元。三、驳回原告张桂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80元,由被告李焕章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相应票据提交本院)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陈德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