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出生。被告赵某某,女,197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