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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出生。被告赵某某,女,197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