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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林伟、李居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林伟,李居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白洪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亚星,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居一,女,汉族。上诉人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伟、李居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衡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玲审判员 王惠谦审判员 杨 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殷春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