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彩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彩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851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白沙井居委会慈姑路)。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捷,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朱彩菊,女,1951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彩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9元,共计495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审判员 黎昌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