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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柳某与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朱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1号原告柳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