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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荷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孔令星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荷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孔令星,男,瑶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人孔令星因遗失号码为1020443043910202、出票人为江门市边城灯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4521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收款人为孔令星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荷塘支行支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孔令星负担。审 判 长  王雅斯人民陪审员  钟锐良人民陪审员  黎嘉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廖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