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7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成德与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德,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869号原告刘成德,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8号5栋13-2,组织机构代码68623653-5。代表人肖洪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德诉被告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丽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雨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