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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岗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岗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安市。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洪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国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