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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少声、郭慧迎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声,郭慧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40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声申请执行人郭慧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李宏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小明,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李少声、郭慧迎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0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