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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玉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贞,女,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鹏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