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于恩东与赵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恩东,赵凤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6号原告于恩东,通榆县。被告赵凤忠,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宫亦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