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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于恩东与赵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恩东,赵凤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6号原告于恩东,通榆县。被告赵凤忠,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宫亦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