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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张凤志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张凤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起,系代表人。诉讼代理人邢彩玲,律师。被告张凤志,男,56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张凤志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取暖费2538.00元,并承担本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