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民终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荣生与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荣生,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1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江明。上诉人杨荣生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桥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荣生、被上诉人大桥村委会负责人杨江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杨荣生诉称,2002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茶山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本村长岗的茶山发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年,自2002年至2022年12月底止。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2年因义武公路建设需要,原告承包的土地中有9942.2平方米(折合14.93亩)被国家征用。后有关部门支付了各项补偿费用。按照规定,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8000元每亩应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无理克扣,除在2013年10月份汇给原告22187元外,尚欠97253元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972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承包时茶树已全部成林,原告没有补种过茶树;2006年时,原告选择留茶山,只在小部分承包地中荒的桑树地上移种了柑橘和竹子;合同期满后,茶山要归还给被告。原审被告大桥村委会未作答辩。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茶山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本村长岗的茶山发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年(自2002年至2022年12月底止);原告每年上交被告承包款1988元;改种水果办法,茶山套种,苗木由被告安排,苗款由被告负责,栽种归原告,如发现故意毁苗或移苗要严重处理;到2006年由原告自行选择,保留水果还是茶叶;原告到2022年承包期满后,水果要成片,被告退回原告壹年承包款,果木不再折价归还被告,如只有茶叶无果木,茶叶无偿归还被告,壹年承包款不退。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小部分已荒的桑树承包地上移种了柑橘和竹子。2006年时,原告选择保留茶叶。从2002年起至2013年止,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纳承包款1988元。2012年,因义乌至武义公路开工建设,需要在被告村里征用土地74328平方米,包括自留山和承包山。2012年上半年,义乌到武义公路指挥部征迁科将包含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土地征用款4533870.75元,统一由市征地部门划给被告。2013年6月23日,被告召开会议,确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茶山被征用的面积为9942.2平方米(折合14.93亩=9942.2平方米÷666平方米/亩)。现原告向被告承包的茶山被征用后剩余的部分仍由原告承包。2013年10月,被告按征迁科丈量的面积及自留山每亩8000元、承包山每亩2000元的标准从赤岸镇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后,按自己丈量并经农户确认的面积及自留山每亩10000元、承包山每亩4000元的标准(自留山农户张荣良没有发放)发放给其他农户,剩余的22187元发放给原告,但其余款项至今未予发放。另查明,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义乌市赤岸镇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劳动力安置费12000元/亩、青苗费2000元/亩、附着物补偿费6000元/亩。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茶山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承包的茶山被依法征用了14.93亩后,征地部门已将包含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内的土地征用款发放给被告,其中青苗费每亩20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亩6000元。而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向被告承包的茶山上的茶叶树在承包时已成林,且在承包期满后应无偿归还给被告,故可认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茶山上的茶叶树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而原告在承包期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再考虑到茶树的生长周期等因素,原审酌定被告应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给付青苗费。另外,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茶山被征用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归属问题,考虑到茶山被依法征用时,原告已经营了十余年之久等因素,原审酌定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原、被告各半享有,即被告应按每亩3000元标准向原告给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综上,被告应向原告给付青苗费14930元(14.93亩×1000元/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4790元(14.93亩×3000元/亩),合计59720元,扣除被告已发放给原告的22187元,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3753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补偿款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大桥村委会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荣生补偿款人民币3753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该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荣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6元,原告杨荣生负担746元,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7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杨荣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法律规定,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承包方所有,原审法院酌情扣减没有依据。本案上诉人的承包地部分被征用,征地部门根据征地现状支付了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而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损失都是上诉人承包经营期间的投入而产生的损失,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酌减。二、退一步讲,在承包期间上诉人开发荒地种植的柑橘、竹笋的面积4.481亩土地上的补偿款,不但依法应归上诉人所有,而且被上诉人也是同意支付的,而原审法院却未予支持,明显不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大桥村委会辩称,这是村里开过两委会讨论过的,应该是给他的,杨荣生自己开发的4.481亩按照8000元每亩补偿,其他按4000元每亩补偿。二审中,大桥村委会未提供新的证据,杨荣生提供证据:村会议记录1份,证明杨荣生按照合同自己开发一块4.481亩荒地,村里开过会议同意支付杨荣生补偿费8000元/亩。大桥村委会质证认为,对这份证据无异议。因该证据村委会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6月20日大桥村委会召开会议,村两委就杨荣生补偿费讨论确定:茶山承包的给予4000元/亩,本人开发的承包地4.481亩,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给予8000元/亩补偿。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荣生承包地补偿标准及面积。一审认定14.93亩中杨荣生在小部分已荒的承包地上移种了柑橘和竹子,具体面积未作认定,现二审的证据及村委会的答辩可以明确这部分面积为4.481亩。补偿标准问题,因承包时茶树已成林,且在承包期满后应无偿归还给大桥村委会,一审考虑到茶树的生长周期等因素,酌定村委会应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向杨荣生给付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双方各半享有,按每亩3000元标准向杨荣生给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比较合理。对于杨荣生自种的柑橘和竹子4.481亩,杨荣生主张补偿款按8000元/亩计算,村委会也同意此标准,应予以确认。杨荣生补偿款数额具体为:35848元(4.481亩×8000/亩)加41796元(10.449亩×4000元/亩),合计77644元,扣除已发放的22187元,尚应支付55457元。杨荣生要求支付尚欠补偿款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此,本院基于杨荣生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荣生补偿款人民币5545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驳回杨荣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6元,杨荣生负担480元,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杨荣生负担960元,义乌市赤岸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27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审 判 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