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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田与被告李海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李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