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田与被告李海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李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