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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家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家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道强审 判 员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