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常某与姚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64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任执字第16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