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仓更、刘新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仓更,刘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刘仓更,男,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刘新会,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仓更与被执行人刘新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仓更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南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民审判员 焦永明审判员 田建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