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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修同、刘桂云、李家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修同,刘桂云,李家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9号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铜陵市北京中路505号。法定代表人:叶舟,机构代码:73302717-1。被告李修同,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5410281012,住铜陵市人民东村39栋305号。被告刘桂云,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5810241044,住铜陵市人民东村39栋305号。被告李家国,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8408017515,住铜陵市人民东村39栋3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修同、刘桂云、李家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周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洪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