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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孙祥瑞与王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祥瑞,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孙祥瑞,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玉俊,平度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波(又名王世波),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孙祥瑞与被执行人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祥瑞撤回被执行人王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