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代得仁诉被告吴怀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得仁,吴怀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代得仁,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地址,平舆县。被告吴怀龙,男,汉族,45岁左右,住平舆县。原告代得仁与被告吴怀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得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怀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得仁诉称,2011年麦收后至次年春,被告吴怀龙雇佣原告干木工活。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6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16日出具欠条为凭。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所欠工资款。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工资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怀龙承包的平舆县明大凯旋城的工程。原告代得仁与史高喜合伙带十几个工人给吴怀龙干明大凯旋城18号楼的木工活。工程结束后,史高喜与朱心平一起去找吴怀龙结算工人的工资,经结算还欠木工工人工资6万元。由朱心平执笔,吴怀龙签名出具一张条子,内容为:“明大凯旋城18#楼欠木工工人工资陆万元整(60000.00)吴怀龙2012.11.16号。”之后,原告的工人张贺领在被告处领走工资款7000元,至今吴怀龙还欠原告工人工资53000元没有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欠条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代得仁与史高喜一起带领工人给被告吴怀龙承包的明大凯旋城18#楼干木工活,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被告吴怀龙应该支付原告工人的劳动报酬。被告吴怀龙出具的有欠条,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该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至于吴怀龙在庭前询问笔录中所称的,原告还有部分尾活没有干完,应当扣除部分工资款,但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自认工人张贺领已领走工资款7000元,该工资款应当予以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怀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代得仁工资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代得仁承担150元,被告吴怀龙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