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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魏署光与李怀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署光,李怀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魏署光,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怀萌,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署光与被告李怀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署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署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