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魏署光与李怀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署光,李怀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魏署光,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怀萌,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署光与被告李怀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署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署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