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二婷诉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婷,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213-1号申请执行人王二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坤,住郑州市金水区。王二婷诉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坤偿还原告王二婷借款11.8万元和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起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金1.8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8日起至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张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二婷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坤名下的银行存款158549.6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巩大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