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仙游远宏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游远宏贸易有限公司,孙丁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远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染厝村柿下5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上诉人仙游远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丁丁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辖初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仙游远宏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属买卖合同,整个买卖过程都是在上诉人所在地的网上交易,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就是上诉人收款发货的所在地,即福建省仙游县,并不是货物签收地的张家港市,原审裁定以货物签收地为合同履行地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辖初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5日,孙丁丁通过网络在天猫商城仙游远宏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香田里旗舰店”购买了“正山小种”和“金骏眉”。后因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引起纠纷。仙游远宏贸易有限公司在管辖异议申请中对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未持异议。另查明,本案的收货地为张家港市塘桥镇。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互联网电子信息交易平台订立并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以货物签收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货物签收地为张家港市塘桥镇,即合同履行地在张家港市。现孙丁丁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坚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顾 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