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丁助清与上海彭浦沐浴有限公司、杨作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助清,杨作法,上海彭浦沐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626号原告丁助清。被告杨作法。被告上海彭浦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敏峰。委托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助清与被告杨作法、上海彭浦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浦沐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于2014年4月9日、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助清、被告彭浦沐浴的委托代理人郭东华及被告杨作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助清诉称,2013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上海市平顺路XXX号浴室整体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期为2个半月,经验收合格后结清全部款项。现原告已履行合同,浴室也正常开业,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人民币375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审理中,经审价系争工程造价为243143元,扣除被告已付的161600元,尚欠原告81543元。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81543元工程款。被告杨作法、彭浦沐浴辩称,原告系农民工,无须缴纳税费,也无法开具发票,故总造价243143元中应扣除综合费用、规费及税金44894元,被告已付161600元,两被告同意再支付36649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彭浦沐浴(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1、甲方将系争工程承包给乙方,每平方米装修价格为260元,以实际装修面积计算为准(包括浴室、拆墙、空调、油漆、水电工、门套、更衣橱、吧台、茶几等),墙面全部贴墙砖,总体方案是乙方必须达到甲方要求装修(即装修好,符合开业条件为准)。2、锅炉间分格2层,当中分格部分,增加每平方米100元,以实际面积计算。3、合同期为2个半月(至2013年9月15日)。4、付款方式:经验收合格后结清全部款项。5、工程要求:墙面、地面平整等。甲方由杨作法签名。嗣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161600元(包括1000元借款)。审理中,原告申请对系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争工程造价为243143元,包括综合费用29014元、��费7865元及税金8015元。其中施工部位确认的造价为240836元,施工部位未确认的造价为2307元。鉴定单位表示,经双方认可本次审价的依据为2000定额,综合费用、规费及税金是按照正规施工企业的标准计取,最终是否计取由法院裁定。两被告表示,其不再对2307元的部分提出异议,但认为综合费用、规费及税金不应包括在内。原告则表示,其虽无法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税费,但原告实际支付给他人的人工费远高于审价报告确定的总金额,规费等费用可用于补贴人工工资,被告应按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以上事实,由工程承包协议、收条、审价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进行装修,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装修款。经审价,系争工程造价为243143元,被告以原告无法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税费为由,主张造价中应扣除综合费用、规费及税金。原告认为,其虽无法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税费,但规费等费用可用于补贴人工工资,不同意扣除。考虑到原告确无须缴纳规费及税金,故该两笔费用应从造价中予以扣除,更为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已付装修款1616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彭浦沐浴有限公司、杨作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丁助清装修款65663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6元、审价费1.5万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丁助清负担8038.6元,被告上海彭浦沐浴有限公司、杨作法负担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一心审 判 员 施鲁檬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