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振诉被告许家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振,许家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李文振,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家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振诉被告许家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文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舒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