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富与被告张志、汤长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富,张志,汤长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张荣富,男,195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志,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汤长兰,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富与被告张志、汤长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荣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登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雪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