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书荣、周玉莲与王书华、王启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荣,周玉莲,王书华,王启柏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荣。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莲,又名周玉连,系王书荣之妻。委托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柏,系王书华之子。委托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书荣、周玉莲因与被上诉人王书华、王启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书荣、周玉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泽林和被上诉人王书华、王启柏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利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书华与王书荣为亲兄弟关系,1982年兄弟与父母分家析产,后又陆续对山林、田、土进行了分配,朝门前猪栏下小菜地一直没有分配,由王书华与王书荣的母亲耕种,后因年事已高,便由王书华耕种。2010年6月王启柏经新宁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建房占地面积为13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王书荣宅、西至新全公路15米、南至王书荣宅,北至王书华宅。王启柏于2013年11月后进行施工建房,屡次遭王书荣夫妻以占用祖母邓某某菜地为由阻拦,导致王启柏停工一天,造成王启柏雇请工人误工、租用挖机和水泥硬化的损失。王书华父子遂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共同生活人员可以在个别成员死亡后继续经营,但自留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本案双方争执的菜地,是集体分配给王书荣、王书华父母的自留地,其性质仍属集体所有,现王书荣、王书华父亲王某某已去世,母亲邓某某随王书华一起生活,邓某某自愿将该菜地划归王书华、王启柏管理和使用,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现在王启柏已经新宁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王书荣、周玉莲夫妻以兄弟协定父母的田土只能待父母过世后再作分配为由要求驳回王书华、王启柏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停止侵权。王启柏要求王书荣、周玉莲赔偿因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3620元,因没有提供足够依据证明水泥损失的具体数量,而民工邓定安已证明不计算工资,而是以工换工,虽有损失,但未能提供衡量计算标准,挖机停止运行按实际工作计算损失,显然不合实际,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一)王书荣、周玉莲立即停止阻扰王启柏建房的侵权行为;(二)驳回王启柏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启柏承担100元,王书荣、周玉莲承担200元。王书荣、周玉莲上诉称,建房用地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其母亲健在,不应对此进行处理,国土部门未勘查核实即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错误批准,王书荣、周玉莲阻止王书华、王启柏建房行为不属侵权,原审判决王书荣、周玉莲停止侵权错误。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王书华、王启柏停止侵权行为。王书华、王启柏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不属于双方共有财产,该土地现已由王书华、王启柏耕种使用,王启柏经新宁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而获得讼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王启柏获政府许可而施工建房具有合法依据,王书荣、周玉莲对该建房行为予以阻拦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害,原审处理并无不当。国土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且王书荣、周玉莲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国土部门审批不当。故王书荣、周玉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由王书荣、周玉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