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余生才与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生才,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余生才。委托代理人:李章学,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长江广场附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潜峰。担保人:王翠玲。担保人:余奇轩。申请人余生才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王翠玲、余奇轩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生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翠玲、余奇轩用以担保的位于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001号(面积:115.11平方米)、002号(面积:120.86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余生才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滢代理审判员 苏红周代理审判员 周伶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