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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杨荣海与孟祥飞、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盐山县鹏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海,孟祥飞,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盐山县鹏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杨荣海,男,汉族,1966年8月3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孟祥飞,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飞经理被告盐山县鹏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飞经理被告邵立民,男,汉族,成年,德州市建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海与被告孟祥飞、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盐山县鹏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杨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杨荣海承担。审���长徐新立审 判 员  王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