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尚秋凤与郭建新、秦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秋凤,郭建新,秦文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尚秋凤,农民。被告郭建新,农民。被告秦文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秋凤诉被告郭建新、秦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了收集证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新、秦文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秋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秋凤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