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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尚秋凤与郭建新、秦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秋凤,郭建新,秦文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尚秋凤,农民。被告郭建新,农民。被告秦文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秋凤诉被告郭建新、秦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了收集证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新、秦文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秋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秋凤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