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蔺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