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文现与都根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根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丁文现,男,汉族。被执行人都根僮,男,汉族。丁文现诉都根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根僮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