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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文现与都根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根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丁文现,男,汉族。被执行人都根僮,男,汉族。丁文现诉都根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都根僮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