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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文效明与白继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文效明;白继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文效明,男,生于1960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白继宗,男,生于1981年1月1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311号文效明与白继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继宗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1日以(2012)合法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1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继宗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效明已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鹏维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