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董黎君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黎君,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上行初字第1号原告董黎君。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402号。法定代表人张品万。原告董黎君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黎君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