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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清桃与刘江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桃,刘江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高清桃,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陆丰市。被执行人刘江涕,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清桃与被执行人刘江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2)安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刘江涕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许金山现在服刑期间,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