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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珍与马冰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珍,马冰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汪珍。被执行人马冰泉。申请执行人汪珍与被执行人马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兰民一终字第477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冰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兰民一终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汪珍与被执行人马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