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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十路。法定代表人景常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庆,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明,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