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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姜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姜某甲,城镇居民。被告姜某乙,城镇居民。被告姜某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姜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丛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