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浏执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文涛与曾文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127号申请执行人付文涛。被执行人曾文彬。申请执行人付文涛与被执行人曾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3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曾文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文彬于2014年12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文彬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文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