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韩殿元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殿元;赵建英;周安邦;周骏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6号申请人韩殿元。申请人赵建英。申请人周安邦。申请人周骏驰。法定代理人周安邦。以上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波,北京烨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法定代表人樊嘉。委托代理人龚林美。委托代理人王永福。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4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同意免去韩秀芬医疗费用人民币24,289.02元;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5年1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韩殿元、赵建英、周安邦、周骏驰补偿款人民币400,000元;三、患方韩殿元、赵建英、周安邦、周骏驰同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启封关于韩秀芬的病史。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韩殿元、赵建英、周安邦、周骏驰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