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代祥诉被告齐万有(齐山)及第三人吕相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代祥,齐万有,吕相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田代祥,男,汉族。被告齐万有(齐山),男,汉族。第三人吕相跃,男,汉族。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代祥诉被告齐万有(齐山)及第三人吕相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