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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代祥诉被告齐万有(齐山)及第三人吕相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代祥,齐万有,吕相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田代祥,男,汉族。被告齐万有(齐山),男,汉族。第三人吕相跃,男,汉族。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代祥诉被告齐万有(齐山)及第三人吕相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