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张某,又名张晓新。委托代理人王义,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又名王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