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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一终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清云与陈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云,陈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民一终字第00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云,女,195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李千户镇李*户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淑华,女,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李千户镇李*户村*组**号。原审原告李清云与原审被告陈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李清云、陈淑华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清云、陈淑华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清云一审诉称,2013年9月21日中午12点,原告找了几个人来原告家打麻将,被告陈淑华将原告找完的人叫到被告家玩麻将,原告就到被告家和被告理论。当时在场的有谢汉武、钟凤芹、杜士芹、蒋林霞,四个人正在被告家玩麻将,其中杜士芹和钟凤芹本来要到原告家玩麻将,后来让被告找去了。原告生气了,进屋和被告理论,说被告太不像话,原告找完的人还挖走,被告不和原告谈,比划着让原告回家,把原告往外推,直接就抓住原告的头发,两人就这样厮打起来。当时就只有谢汉武在屋里拉架,其他三个人看见打架就都走了,原告和被告打了一阵子,原告儿媳妇杨桂芹在家听到动静就过来拉架。杨桂芹进屋的时候原告正被被告挤到炕沿上,被告用水杯打原告的头,杨桂芹要抢被告的水杯,谢汉武拉着杨桂芹不让上前,杨桂芹就没有上前,后来是谢汉武把水杯抢下来的,杨桂芹和谢汉武把两人拉开。之后原告到钟凤芹家,只有钟凤芹一个人在家,原告让她摸原告头上的包。被告报警后就到医院去了,警察来找原告去派出所,原告就去照相馆照相,去的时候被告已经照完了,之后派出所调解不了,也没有给原告行政处罚,也没有交500元罚款,只是口头上说罚500元钱,原告就签字了,但是没有交罚款,派出所鲁艳春说让派出所的冯亚军给原告垫上,这样就可以结案了。因为受伤,原告李清云住院7天,花费医药费2449.70元、护理费633.22元、停业损失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交通费267.50元、误工费845.74元,共计6401.16元。此纠纷经李千户派出所调解无效,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陈淑华一审辩称,不同意赔偿,2013年9月21日中午,被告陈淑华与钟凤芹、杜士芹、蒋林霞到王福臣家上礼,上完礼这三个人就来被告陈淑华家打麻将,后来谢汉武进来了,这四个人玩麻将,被告陈淑华在西屋做椅子垫。后被告陈淑华看见原告李清云来了,原告李清云进门时,被告问原告干什么,原告没出声,气冲冲的就进入被告家中,问钟凤芹、杜士芹昨晚说什么了等内容,然后原告李清云就将桌上的麻将推倒了。被告陈淑华把原告往出推,原告就动手抓被告的头发,两人就厮打起来,钟凤芹、杜士芹、蒋林霞跑了,只剩下谢汉武拉架。两人到走廊的时候,原告儿媳妇杨桂芹进来了,原告李清云和杨桂芹两个撕扯被告,把被告撕扯到炕沿上,被告就躺到炕上了,之后谢汉武就把三个人拉开了,后来原告和杨桂芹就出去了。本来被告心脏就不好,脸上还有血,就躺在炕上,后来陈喜华来了,让蒋丽梅给被告拿了救心丹,之后被告就报警了,派出所过来进行处理。派出所的人让被告陈淑华去照相,被告把相片交到派出所后,打车去医院了。原告陈述当时要和被告理论评理,但是原告当时一句话都,没有和被告说,而且被告到原告家抢人也不属实,被告的麻将馆是否有执照和原告没有关系,被告也没有拿水杯打原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原告只住院7天,不认可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而且花多少钱和被告没有关系,是原告先到被告家闹事的。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12时35分,杜士芹、钟凤芹、谢汉武、蒋林霞在被告陈淑华家打麻将,原告李清云到被告家,对杜士芹、钟凤芹讲了两句话之后,便将四人牌桌上的麻将牌推倒,被告上前阻止,推原告让她离开,原告不肯离开,原、被告就此厮打在一起。在场的杜士芹、钟凤芹、蒋林霞看到原、被告打架后均离开,留下谢汉武拉架,后原告儿媳杨桂芹在家听到声音便来到被告家,直到两人被谢汉武拉开。事发后,原告李清云到铁岭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二级护理7天。原告李清云发生的合理费用:医疗费1146.70元(门诊医疗费219元+住院医疗费927.70元)、护理费633.29元(90.47元×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15元×7天),误工费234.22元(33.46元×7天),交通费100元,共计2219.21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清云与被告陈淑华在事件发生时,均未能保持理性克制,未能顾及邻里感情,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原、被告均因此事受伤,产生了一定损失。在本次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原告李清云到被告陈淑华家中,对在被告陈淑华家打麻将的杜士芹、钟凤芹言辞不善,随后将四人牌局搅乱,被告陈淑华为阻止原告,推原告让其离开住所,原告不愿,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原告李清云对此次事件应负主要责任,对原告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担80%的责任。被告陈淑华在与原告李清云发生矛盾时,未能克制情绪,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其应当承担20%责任。原告诉求停业损失一节,因个体经营者为王维,并非原告李清云,也无其它证据证明,故对原告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误工费一节,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误工情况的证据,本院对其误工情况按照农业标准计算。原告诉求交通费一节,结合原告伤情、住院时间、住院地及住所地情况,酌情支持1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清云医疗费1146.70元、护理费633.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误工费234.22元、交通费100元,计2219.21元的20%,即443.84元;二、原告李清云自行承担上述损失的80%,即1775.37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淑华负担。李清云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原审认定医疗费2449.70元错误,上诉人是未愈出院医嘱继续治疗,为照顾花费才在药房购药,属治疗范围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停业损失事实存在应予以保护。交通费酌情赔偿100元偏低。原审按农业标准计算赔偿误工费错误。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不公平。陈淑华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陈淑华赔偿李清云医药费无凭证,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清云到陈淑华家与其发生争执,双方厮打,李清云对此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上诉人陈淑华负次要责任。李清云出院后在药房购药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支持、停业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赔偿1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按农业标准计算赔偿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淑华认为李清云的医药费无凭证,是虚假林,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青云负担50,由上诉人陈淑华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孙爱萍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