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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宏兴与查尔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兴,查尔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徐宏兴,农民。被告查尔兵,农民。原告徐宏兴诉被告查尔兵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晁世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宏兴、被告查尔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宏兴诉称:被告查尔兵在2007年请原告为其建一栋住宅楼,双方签订建房合同书,建房工程总造价77700元,被告自备建材,由原告组织人员负责施工,原告按时竣工交付房子。房子竣工时原告买被告房子抵款25000元,结款24000元。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写下欠款欠条,欠工钱28700元,2012年3月还原告8100元,尚欠工钱206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支付。为此,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建房工钱20600元及利息。被告查尔兵辩称:原告违约在先,因所建的房屋存在地面爆裂、楼顶渗水等工程质量问题,至今没得到解决,所以未向原告付清尾款,要求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8日,原告徐宏兴(乙方)与被告查尔兵(甲方)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一份,相关的内容为:承包施工范围:乙方负责主体为内外墙面粉刷,正面贴墙砖,厨房、卫生间贴墙砖,卫生间、楼梯间为橡胶板(现浇板),二楼楼面为橡胶板。2、责任界限:甲方必须保证三通,确保施工所需一切材料的供应到位,若因材料不到位或停工待料,甲方必须根据情况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房屋设计规划保质保量完成。3、承包价格和付款方式:现正负零以上由乙方负责完成,按每平方米一百元为准计算。每建一层楼甲方依本层楼面积的25%支付给乙方现金。工程完工按壹仟元的回访金为半年。其余部分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开始施工建房,2008年3月完工,并将房屋交给被告入住。后原告购买被告房屋抵款25000元,被告给付工钱24000元,共计49000元。余款被告查尔兵于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许宏新(徐宏兴)建房工钱28700元,查尔兵。该欠条出具后,2013年3月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100元,尚欠工钱206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建筑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9年1月22日,通过结算,被告查尔兵向原告徐宏兴出具欠条,致此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徐宏兴要求被告查尔兵偿还欠款20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部分,因欠条中没有约定,故只能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4年10月22日)起计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查尔兵辩称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债权债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查尔兵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徐宏兴偿还欠款20600元,并依本金20600元从2014年10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驳回原告徐宏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查尔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账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晁世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改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