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明启与吴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启,吴敬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837号原告王明启。被告吴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启与被告吴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