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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明启与吴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启,吴敬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837号原告王明启。被告吴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启与被告吴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