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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叶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47号原告:叶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爱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