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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中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2号罪犯申庸,男,1967年出生,汉族,原户籍安徽省砀山县,现在于田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以(2012)于刑初字第69号判决认定申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2012年7月19日,送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4年9月2日以罪犯申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申庸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申庸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庸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在2013年上半年被评审为改造积极分子等次,2013年下半年罪犯计分考核712分,获得奖励57分,2014年上半年罪犯计分考核606分,获得奖励42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地毯编织改造岗位劳动以来,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1次;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获得季度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申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庸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审判员  黄军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