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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汉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远莲与刘远安、刘远全、刘远三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莲,刘远安,刘远全,刘远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汉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刘远莲,女,出生于1962年2月21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刘远安,男,出生于1966年10月1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刘远全,男,出生于1971年1月2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刘远三,男,出生于1973年5月2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在受理刘远莲申请执行刘远安、刘远全、刘远三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远安、刘远全、刘远三履行了给付(2014)汉滨初字第019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300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9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翱翔 搜索“”